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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电子网:法务人员现身于控股股东 “赶场打官司”涉嫌人员混淆_环球报道
来源: 金证研      时间:2023-06-02 23:59:14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次年,上市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公布了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电子网”)至创业板上市预案。2021-2022年期间,华强电子网两次中止审核,其上市“步伐”略显缓慢。

而华强电子网作为深圳华强分拆上市子公司,独立性问题值得资本市场重点关注。研究发现,郑伟焕时而以华强电子网员工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席华强电子网诉讼,时而又“现身”控股股东处,或存在法务人员混淆的情形。

1.1 2017年杨丹凤担任深圳华强法务部副部长,2019年10月郑伟焕曾系法务部员工


(资料图)

据华强电子网签署日为2022年12月12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深圳华强系华强电子网的控股股东。

据深圳华强官网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内容,深圳华强于本部5楼大会议室开展了“华强大讲堂”系列培训之“乐享沙龙”第三期培训活动。深圳华强本部综合管理中心法务部副部长杨丹凤分享了主题为“新民法总则与婚姻法解释二学习分享”的培训。

不仅如此。据深圳华强官网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内容,由深圳华强人力资源部主办的《商标基础知识分享》培训在大会议室顺利举办,深圳华强法务部郑伟焕担任主讲人。

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5月12日,杨丹凤时任深圳华强的法务部副部长职务。截至2019年10月17日,郑伟焕仍担任深圳华强法务部员工职务。

然而在2018年11月29日,郑伟焕系华强电子网员工,受华强电子委托的身份,代理出席诉讼。

2018年,杨丹凤、郑伟焕却以华强电子网员工身份,为其“打官司”。

1.2 2018年,杨某与郑某共同作为员工担任华强电子网诉讼委托代理人

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布了《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一”)。该判决书的判决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

据判决书一,其对应案件原告为华强电子网前身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扬讯科”),被告为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1734号。

此案中,捷扬讯科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为郑某和杨某均为捷扬讯科的员工

1.3 2019-2020年郑某受华强电子网委托出席诉讼,亦为深圳华强代理“打官司”

2019年12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布了《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昆山优尼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据裁定书,其对应案件申请人为捷扬讯科,被申请人为昆山优尼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粤0304财保5251号。该裁定书的裁判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此案中,捷扬讯科的委托代理人为王某和郑某。其中郑某的性别为男,汉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王某与郑某系捷扬讯科员工

次年,郑某再度出现。

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布了《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二”)。该判决书的判决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据判决书二,其对应案件原告为捷扬讯科,被告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54563号。

此案中,捷扬讯科的委托代理人仍为王某和郑某。其中郑某的性别为男,汉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对比出生年月及身份证住址可知,裁定书与判决书二中的郑某系同一人,系华强电子网前身捷扬讯科的员工。于2019年10月30日与2020年4月30日,郑某两度作为捷扬讯科的委托代理人出席相关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郑某亦作为华强电子网控股股东深圳华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深圳华强的诉讼。

2021年1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布了《新沙烧烤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华强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三”)。该判决书的判决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

据判决书三,本案件原告为新沙烧烤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华强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2017号。

此案中,深圳华强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为郑某和曾某。其中郑某的性别为男,汉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显然,深圳华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郑某即是法务部员工郑伟焕,与华强电子网前身捷扬讯科的员工郑某为同一人。同理,杨某即是杨丹凤。

并且,从郑伟焕先后出席诉讼的时间来看,郑某以控股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席诉讼,或系在华强电子网任职期内。

据政府公开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活动。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律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是律师工作机构如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5.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梳理可以发现,2018-2020年,郑伟焕是华强电子网的员工,期间受华强电子网委托为其代理出席诉讼。奇怪的是,2019年,华强电子控股股东深圳华强又在其官网披露,郑伟焕系其法务部员工。至2020年,郑伟焕又为深圳华强“打官司”。令人费解。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书中并未披露华强电子网与控股股东存在法律咨询等相关的关联交易。

1.4 招股书披露2018-2019年关联交易中,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相关内容

据华强电子网签署日为2021年6月27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2021年招股书”)以及招股书,2018-2021年及2022年1-6月,华强电子网经常性关联交易中,从关联方处采购商品的交易内容均为采购货物,从关联方处接受劳务的交易内容包括仓储服务、物业管理费、展会服务、会员费、广告投放服务。

此外,偶发性关联交易中亦未对接受深圳华强法律咨询服务或相关关联交易内容进行披露。

至此,华强电子网与控股股东深圳华强共用法务人员的情况“浮出水面”,人员独立性或存缺失。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华强电子网未来能够取得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要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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